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北大学学位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有效推进我校“一省一校”工程和“双一流”目标建设、规范学位授予程序,保障学位授予质量,现对2016年下半年学位授予工作做如下要求及安排:
拟于2016年12月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按照各电子工作平台(系统)规定的时间,注册并填写个人信息,务必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该系统为各学院和学位申请人员提供信息查询和学位申请管理服务。各级各类学位申请人须在9月30日前注册个人信息,并在各时间段完成相应工作。
网址:http://graduate1.hbu.cn/xwgl/index.html
网址:http://www.cdgdc.edu.cn/xwxxcj/10075/
该平台是国家为同等学力人员搭建的用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平台。学位申请人需在系统中依次完成“提交学位申请”、“申请论文答辩资格”、“填报论文信息”(包含《学位论文独创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和《保护知识产权声明》)等内容的填写。
1、对申请学位的学历博士、学历硕士和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继续使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送审平台进行网上评审;其中博士学位论文全部进行网上评审;学历硕士按照20%、同等学力硕士按照30%的比例分专业随机性抽取进行评审。
2、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不参加网上评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按照20%、在职专业学位硕士按照30%的比例分专业随机性抽取进行评审。
3、鉴于平台对论文评审周期有严格的限定,各有关学院务必于9月26日前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已通过预答辩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清单纸质材料及电子版,并附带免抽审学生发表的论文原件或检索证明。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本次学位申请。
3、未被学校抽查的硕士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组织送审,每篇论文送2名校外专家,且评审同一篇论文的专家不能在同一单位;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审专家至少有一名应为论文所涉及领域的实践部门专家。
1、10月17日∽10月21日,学校组成学位论文审查小组,对全部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内审。学位申请人于10月17日前在研究生学位申请管理系统(http://graduate1.hbu.cn/xwgl/index.html)中提交学位论文成稿。
2、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于11月7日前将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提交至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随机性抽查内审。(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2、各有关学院于10月10日前将本学期同等学力拟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课程成绩提交至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成绩模版下载),并于10月17日∽10月21日,以学院为单位汇总如下材料,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集中领取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登记表。(资格审查材料清单)
1、已完成上述各环节工作,经审查合格,并缴纳了全部学费、答辩费用的人员,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2、各学院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一周,提交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材料及答辩日程安排。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组织答辩者,视为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产生严重后果的,学校将处理相关责任人。(呈报表填写模板、答辩安排)
对于在河北大学学位信息采集系统(http://www.cdgdc.edu.cn/xwxxcj/10075/)个人信息填写不完整的人员,将不予办理答辩审批手续。
4、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严格审查,认真评议,如实、规范填写答辩决议。学校选聘专家成立审查组,对答辩委员会决议敷衍和评价失实的论文重点检查,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学院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严肃处理。
5、各学院须对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的起草严格把关,内容力求翔实,格式要求规范。(《决议书起草规范》)
6、申请博士学位人员于12月10日前,将附带预答辩审查表、预答辩意见书和表决票的学位呈报表、学位论文终稿纸质版、申请学位PPT电子版提交至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PPT模板下载)
1、申请人通过答辩后,应按论文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填写《河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审核后正式定稿。(河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表)
2、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须签署《学位论文独创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和《保护知识产权声明》,并装订在学位论文英文内封后第一页。(声明下载)
3、根据河北大学校研字[2002]4号文件的规定,我校获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须向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全文,用于学位论文的采集、存档、保存等,提交时间及要求以校图书馆通知为准。
1、各学院于12月11日前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本单位内对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公示。12月12日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投票表决结果及关于存在争议未通过表决人员情况说明,同时提交学位申请人本人签字的拟授予学位人员信息汇总表纸质版及相应电子版。(表决票、学位信息表及填写说明)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安排在12月中下旬召开,对拟授予学位人员进行投票表决。
1、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之后,对已通过表决人员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以学院为单位集中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学位申请人要认真核对证书中的个人信息,如信息有误,应及时申请更正。
3、根据国家规定,学位证书领取后一律不能更改、替换。丢失后只能办理《学位证书遗失证明书》。
学位档案是学位申请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和学位申请人本人要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和规范,学位档案提交存档后任何人不允许更改。各有关学院应在学位申请人领取学位证书后,集中将本单位博士、硕士申请学位材料按照要求提交至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档案材料提交要求)
博士、硕士人员的“授予学位决定”由各学院集中领取,夹放入学位申请人的《学位呈报表》中,用于人事档案封装。
十一、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学位授予相关事项,请依照《河北大学学位管理手册》中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的解释权在河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